财政部:PPP项目财政支出占超5%地区不得新上付费项目
来源:星润资产管理  时间:2019-03-08

3月8日,财政部金融司发布《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入库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条件予以规范,并要求健全制度体系,明确“正负面”清单,明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完善“能进能出”动态调整机制,落实项目绩效激励考核。 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

根据《意见》,规范的PPP项目应当符合的条件共有6条,包括:

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在10年以上,按规定履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程序;

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等风险;

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

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比例,项目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

政府方签约主体应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或事业单位;

按规定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意见》还要求,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意见》提出,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成本,加强跟踪审计。 对于规避上述限制条件,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

在强化财政支出责任监管方面,《意见》明确,要确保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建立PPP项目支出责任预警机制,对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7%的地区进行风险提示,对超过10%的地区严禁新项目入库。

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

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比例,项目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

政府方签约主体应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或事业单位;

按规定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意见》还要求,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意见》提出,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成本,加强跟踪审计。 对于规避上述限制条件,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

在强化财政支出责任监管方面,《意见》明确,要确保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建立PPP项目支出责任预警机制,对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7%的地区进行风险提示,对超过10%的地区严禁新项目入库。